2、渭南市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经查,当事人为便于销售,私自将在售的2辆雅迪牌电动自行车额定电压由48V变更为60V。鉴于其行为不符合相关标准,2024年10月22日,渭南市蒲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3、安康市某商贸公司销售未经认证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案
经查,当事人所售的电动自行车配装的电池与备案产品不一致。鉴于其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4年7月5日,安康市汉滨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4、安康市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经送检,当事人在售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鉴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24年10月1日,石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5、宝鸡市某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车充电器案
抽检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车充电器不符合QB/T 2947.1-2008标准要求。鉴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24年7月19日,宝鸡市陈仓区市场监管局参照相关法规,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合格电动车充电器、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陕西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