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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民政局离婚需要什么手续

行政程序下的协议离婚主要由民政部门主管。协议离婚的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民政部门,而在农村则是乡镇、民族乡的人民政府。

  1. 申请

    • 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 申请时应携带必要的文件,如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等,以便管理机关核实身份,确定管辖权。
  2. 审查

    •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对离婚协议进行审查。
    • 审查内容主要关注双方的真实离婚意愿,以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债务处理等事项是否妥善。
  3. 登记

    • 审查通过后,符合条件的将予以登记,并发放离婚证,同时注销结婚证。
    • 不符合法定条件者,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将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 若一方不按离婚协议履行义务,另一方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 撤销

    • 若申请离婚的当事人提供虚假信息,骗取离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撤销登记,并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的决定无效,同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 若当事人认为自身符合离婚条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协议离婚程序注意事项有哪些?

协议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的优选方式,但并非唯一途径。对于户口在外地、但在本地工作或生活的当事人来说,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可能更为方便省时。此外,对于一方在国外或婚姻缔结地在国外的当事人,法院解决是唯一的途径。

在申请离婚前,夫妻双方必须就离婚的相关事项达成一致,并且确保双方都是自愿离婚的。任何方面的争议都会使得协议离婚不适用,而只能依法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离婚的程序自然要比协议离婚复杂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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