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凭证仅能成立推定的借贷关系
债权凭证如借据、收据、欠条等,虽作为直接证据,但不足以完全确立借贷关系的存在。实践中,原告必须结合其他证据,如实际交付的凭证,来证实借贷关系的存在。当被告否认借款已交付,原告需就借款事实的存续进一步举证。
二、人民法院应综合认定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法院应综合多方面因素,如金额大小、款项交付方式、当事人经济状况、交易习惯以及证人证言等,对借贷事实进行全面审查。特别地,对于大额借贷,法院需结合地区与行业实际状况,对款项支付方式、出借人的出借能力、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以及双方的关系和借款用途进行审查。
三、综合认定借贷事实的方法
法院应善于运用自由心证,准确确定证明标准,并综合多个因素如交易方式、交易习惯、证人证言等,对借贷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同时,保持对证据真实性的高度警惕,避免被虚假陈述误导。
四、综合认定借贷事实的主要因素
在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时,法院应考量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交易方式和交易习惯以及证人证言等。这些因素在认定借贷事实中至关重要,有助于法院形成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的内心确信。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既要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又要尊重当事人的交易自由,防止以司法手段过度介入和干涉当事人的经济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