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众多职场人士来说,熟悉和关注劳动法及其新规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基础操作。近期,江苏省发布了新通知,其中明确列出了16种劳动轻微违法行为不再进行处罚的情况,这为广大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带来了好消息。
不予处罚的情形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但能够证明及时补登记且未对劳动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用人单位未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且二年内未因该事项被查处并及时改正。
- 用人单位未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未对劳动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且及时返还扣押证件。
- 用人单位未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人均收取金额在200元以内或收取物品涉及3人以内,并按要求及时退还。
- 职业中介机构未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二年内未有查处记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
除上述情形外,还有如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违规办学等情形,均有可能免于处罚。但请注意,不予处罚并不意味着放纵,而是旨在指出用人单位存在的问题,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提出合规的建议。
此外,北京、广东、天津、山东等多地也出台了类似的“人力资源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进一步体现了对轻微违法行为的人性化管理,旨在促进用人单位规范用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该珍惜这一政策带来的机会,共同维护良好的用工环境,确保劳动法的有效执行,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