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初,何某入职北京一家公司,月薪20000元。然而,在2020年4月下旬,公司领导找到何某谈话,称其工作表现不佳,且部门负责人和同事对其多有微词,认为公司不能继续养无用之人,建议其去办理离职手续。面对这一突如其来的消息,何某感到十分失落,并按照公司人事的要求填写了《离职申请表》,办理了离职手续。
案件诉求
事后,何某觉得自己掉入了公司的“圈套”,并在6月份申请劳动裁委,请求仲裁委认定公司为违法解除,并支付违法解除补偿金60000元。
庭审争议
庭审中,公司一方坚称何某是主动离职,公司并未做出解除行为,因此不存在违法解除。公司出示了何某填写的《离职申请表》作为证据。然而,何某表示,他只是按照公司要求填写了表格,但并没有在表上注明离职原因。
庭审结果
由于公司提供的《离职申请表》上并没有体现出何某的离职原因,且没有其他材料证明是劳动者主动辞职的,仲裁委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应向何某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60000元。公司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一审、二审判决结果与仲裁结果一致。
律师评析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劣势地位,特别是离职后的举证往往较为困难。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上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公司仅凭一份没有注明离职原因的《离职申请表》并不能充分证明是劳动者主动辞职的。即使公司无法提供劳动者的辞职信或辞职申请,也应确保劳动者在《离职申请表》上注明离职原因,否则其说法将缺乏可信度,最终导致需要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一分钟掌握一个劳动法知识点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需要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尤其是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对于劳动者来说,虽然离职后的举证较为困难,但确保自己在《离职申请表》上注明离职原因,可以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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