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田某某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他将被禁止录用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及禁止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此措施由区委组织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实施。
(二)自通报下达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为田某某办理出国(境)手续,并在其个人户籍“服兵役栏”中永久标注“拒服兵役”字样。该措施由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
(三)自通报下达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为田某某办理升(复)学手续。这一决定由区教育体育局实施。
(四)自通报下达之日起,取消田某某的相关优抚优待政策。该措施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执行。
(五)自通报下达之日起,对田某某处以2024年五华区家庭优待金两倍的一次性经济处罚。如当事人拒不执行,将移交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款由西翥街道办事处在3个月内追缴后上交区财政局。
(六)自通报下达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给予田某某信贷优惠政策支持。该决定由区财政局通报各金融机构执行。
(七)自通报下达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为田某某办理经商办企业手续。该措施由区市场监管局执行。
(八)将田某某拒服兵役的行为及惩处决定通报至辖区各高校、昆明技师学院,各街道、各部门和群团组织,并在区级主要媒体平台上公告。这一措施由区委宣传部执行。
特此通报。
2024年11月22日
编辑: 全宏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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