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宋雨明故意伤害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此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法院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宋雨明有期徒刑五年,同时禁止其从事任何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工作。此外,法院还驳回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辰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案件经过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9月6日16时许,在长沙市岳麓区博才梅溪湖小学四年级某班的教室内,宋雨明正在开展课后服务。面对学生们持续的喧闹,他试图多次制止和管束,但效果不佳。最终,在情绪失控之下,他将半截三角尺扔向了一个吵闹的学生,不幸砸中了该生的前座刘某辰,导致其额部受伤,并造成了重伤和九级伤残。事后,学校与刘某辰的父母就治疗、赔偿费用等事宜达成了一致,并已履行完毕。目前,刘某辰已恢复上学。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雨明身为教师,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伤害,其影响恶劣,依法应从严惩处。然而,考虑到宋雨明有自首等从轻情节,法院决定对他从轻处罚。同时,学校已经依法承担了侵权责任,并足额赔偿了受害人。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案件审判过程中的诉讼权利保障
在案件审判过程中,法庭确保了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等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旁听席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当事人亲属等都在场,他们共同见证了这一重要时刻。
来源及审核信息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编:张玉丽
审核:沈丽萍
此案件的公开宣判再次强调了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视,提醒着每一个教育工作者,特别是教师,要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确保学生的安全与健康。同时,这也为社会提供了一个反思的契机,如何更好地保护和教育未成年人,避免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