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在金融贷款中的地位不可忽视,然而其实现并非总是顺利。抵押权虽赋予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因其他权利的存在而无法行使。以下是对文中提及的若干情况的详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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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消费者原因导致购房款未缴足百分之五十:当非消费者原因导致购房款未缴足百分之五十,或消费者支付的购房款接近于百分之五十,且同时满足其他法定条件,这种情形下可以对抗银行的抵押权。但存在因法院查封无法处分等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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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无效:如果主合同(如借款合同)无效,其从合同(如抵押合同)亦应认定为无效。因此,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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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抵押:在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设定的事后抵押,使得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受损,抵押权人对于行使抵押权获得的价款没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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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登记簿抵押物记载不清晰:不动产抵押登记簿对于抵押财产的记载必须具体、特定、清晰。若记载不清晰,即使记载有“抵押权人”,该“抵押权人”也不能就抵押财产享有抵押权,无权申请执行“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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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抵押权将导致抵押权消灭,而非胜诉权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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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人有权排除抵押权的行使:在已抵押的不动产买卖交易中,如果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转让抵押不动产,且未向买受人充分披露相关权利保障措施,买受人对购买的不动产未能办理过户登记不存在过错,抵押权人的相关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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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义务人因不知财产被抵押而支付的法定孳息:如果抵押权人未履行通知义务,清偿义务人因不知财产被抵押的情形将法定孳息支付给抵押人,其法律后果仍产生清偿的效力,抵押权人不得主张清偿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的清偿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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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购买已对外设定抵押权的商品房:业主购买开发商已对外设定抵押权的商品房,不影响买受人以购房消费者身份排除银行对案涉房屋的抵押权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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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享有的补偿安置权优先于抵押权:被拆迁人享有的补偿安置权,是以牺牲原房屋居住权为代价,满足城市建设等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其享有的补偿安置权优先于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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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处理上,承包人通过以房抵工程款的方式实现权利,可以对抗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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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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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能对抗一般债权人:未办理登记的动产抵押不能对抗一般债权人,包括在破产程序中,未登记的抵押权应与一般债权同等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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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抵押标的物确定前:浮动抵押标的物确定前,浮动抵押权人仅对抵押人有效,对于包括一般债权人在内的第三人均无对抗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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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破产: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能优先受偿,即使抵押权已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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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若办理抵押登记及时,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留置权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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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破产重整期间:债权人不得行使抵押权,除非抵押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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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动产价金为主债权的抵押权:以动产价金为主债权的抵押权优先于在同一动产上设立的其他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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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的执行异议:设定抵押的二手房买受人可以排除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
综上,抵押权即使有效设立后,也并非一定能实现,其实现可能受到其他法定权利、约定条件以及程序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