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如果父母一方希望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或者子女希望增加抚养费,他们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 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 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意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有抚养能力;
-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如果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