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有时我们可能会遇到这样的场景:你和对方发生争执,对方突然出手打了你一拳,气愤的你立刻反击,也打了他一拳。警察赶到现场时,你可能会自信满满地辩解:“是对方先动手打我的,我不过是正当防卫。”然而,事情真的这么简单吗?
下面,我们通过真实的案例来为你详细解读什么是正当防卫。
案情回顾
2017年11月2日晚,小王和小张在开发区某饭店吃饭,两人都喝了些酒,开始吹嘘自己更有钱、生意做得更大。由于互不相让,两人争吵起来。小王摔碎了一个酒瓶,小张见状一拳打在小王面部。小王见对方动手,也还手和小张打了起来,但最终因醉酒被小张打倒在地。小王愤怒之下,捡起酒瓶碎片扎向小张的颈部,导致小张颈部流血。民警赶到现场后,立即将小张送往医院救治,并传唤小王到派出所接受讯问。面对民警,小王坚称自己是正当防卫,然而小张的伤势已经构成轻伤,小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小张的行为也涉嫌殴打他人,将受到行政拘留处罚。
评案说法
遭遇对方殴打时,我们可以选择报警、躲避,但如果还手并殴打了对方,导致事态扩大,双方都要承担相应责任。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如果对方先动手,你还手,通常会被认定为互殴行为,斗殴双方都在追求非法损害对方的结果,因此不存在正当防卫的意图。
从现有的司法判例来看,被打后还手导致对方伤亡,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判例寥寥无几。那些声称实施了“正当防卫”的行为,大多因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被定罪。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重要权利,鼓励并保障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但在出手时,一定要冷静判断,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界定
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应符合以下五个条件:
-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 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 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 对不法侵害行为人,在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时,所造成损害的行为。
特别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防卫人因防卫行为导致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即使造成重大损害的,仍为正当防卫而不属于防卫过当,应受法律的保护。这主要是因为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社会及公民的危害性极大,且制止这些犯罪的难度非常大。新刑法特别如此规定,以鼓励公民与那些极端犯罪分子作斗争,保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上述案例中,小王的行为明显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对方殴打的行为不属于明显的暴力行为,且未严重危及到生命安全。其主观上也不是为制止对方。其本人先挑衅摔酒瓶,对案件的发生也有过错责任。因此,小王和小张的行为应属于互相殴斗,两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互相斗殴
指双方或多方在主观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观上均实施了不法侵害对方的行为。是互殴各方均有对对方加害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在互相斗殴的过程中一般不存在正当防卫的行为。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大致有以下9种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 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
- 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 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 对自动停止或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 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 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 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 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 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这些案例和解释,希望能够帮助你更好地理解正当防卫,并在实际生活中正确运用这一法律概念。